肥东一女子屡遭丈夫家暴 起诉离婚获法院支持
新安晚报 安徽网 据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:家住肥东县的袁某某在两年的婚姻关系中,屡遭丈夫家暴,不堪忍受。在家人的鼓励下,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,提起离婚诉讼。近日,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。
2017年秋天,袁某某经亲戚介绍,认识了邻村的吴某某,2018年1月,二人领取了结婚证。袁某某智力有轻微残疾,但能够正常料理家务事,吴某某在婚前经人介绍时已经知晓,并向女方父母承诺,婚后只要袁某某在家中做点家务事即可。
婚后两个月,袁某某却遭遇了完全不同的境遇。婆婆称袁某某在家白吃白喝,不出去干活,处处刁难儿媳。2018年夏天,吴某某和袁某某二人来到肥东县城租房居住,但只要遇到不顺心的事情,就以殴打袁某某出气,晚上还经常不给其睡觉,把袁某某的生活用品等扔到门外,要她滚走。
袁某某母亲不忍女儿在婆家受到这样的虐待,便将袁某某接回娘家居住。吴某某及其亲戚上门赔礼道歉,又将袁某某接回老家同公婆一起生活,但是公婆依然没有任何改变,还是处处刁难,经常不给袁某某饭吃,虐待儿媳,袁某某父母不忍心女儿受欺负,便将其接回,提起离婚诉讼。
案件一审中,吴某某称结婚时曾给袁某某婚姻押金,要求返还,袁某某拒绝,称该费用结婚时购买了金项链、衣服等用品,吴某某也予以承认。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,感情基础薄弱,同时原告对被告实施了殴打等暴力方式处理夫妻矛盾,导致感情破裂。吴某某要求返还结婚支出理由不足,不予支持。判决准予袁某某与吴某某离婚。吴某某不服一审判决,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,法院二审认为,本案一审判决离婚,上诉人吴某某并未就离婚提出上诉,故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无异议。上诉人所主张的2.8万元婚姻押金,一方面将婚姻自由与金钱挂钩,违反法律精神和公序良俗,该项约定无效;另一方面上诉人吴某某在一审中已经自认该2.8万元已经实际支出,已无返还必要,故上诉人该项上诉请求不能成立,二审不予支持,维持原判。
新安晚报 安徽网 记者
编辑:彭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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