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搭公車上學卻挨揍!囂張保全與國中生起衝突竟「痛毆臉部」 遭判拘55天

文章作者:社會中心/綜合報導 人气:发表时间:2026-07-01 14:12:51

社會中心/綜合報導

去(2024)年新北市汐止區一名董姓保全在搭乘公車時,因和一名年僅14歲、著國中制服的男生發生衝突,竟在公車上當眾徒手毆打少年臉部,導致對方右臉挫傷,董男也遭到起訴。士林地院日前審理後,依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》加重處罰之傷害罪,判處董男拘役55日。

新北市汐止區一名董姓保全在搭乘公車時,當眾徒手毆打14歲少年臉部。 (示意圖/pexels)

據了解,董男去年6月28日於汐止區某站搭乘711路公車時,因和一名年僅14歲、著國中制服的男生發生衝突,在公車上當眾徒手毆打少年臉部,使少年右臉挫傷,案發後,少年返家時未向父母透露事發經過,僅表示不想再搭公車上下學,經母親驚覺異狀才得知事情原委,於是於7月1日陪同少年進行辦案與驗傷,後續依警方依監視畫面鎖定董男身分,將董男移送法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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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檢調內容,董男到案時坦承出手,但表示對當日狀況已無印象,檢方依《刑法》第277條傷害罪起訴;法院指出,董男與被害人素不相識,僅在公車上短暫相遇即出手毆打,行徑粗暴且無故挑釁,即便董男有意願和家屬和解,不過雙方賠償金額認知差距過大,協商破局。

本案涉及成年人對少年施暴,法院依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》第112條規定加重處罰,變更起訴法條為「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」,指出變更並未損及被告防禦權,最終判處董男拘役55日。法院也強調,因本案適用兒少法加重刑責,法定刑上限達7年6月,超出《刑法》第41條規定得易科罰金的範圍,因此不得以繳納罰金代替刑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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